一年超两次乱收费将取消校车运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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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9月起,接送学生的校车每年将收取两次以上的乱收费,运营单位将被取消资格。9月8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室颁布了《沈阳市校车运营管理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失效。
什么单位可以申请校车运营?
本条例所称校车运营单位,是指经学校、道路客运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能够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市注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50余辆,载客1500余人;每辆校车配备1名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单位、负责人、校车驾驶人和乘务员无犯罪记录;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哪些行为将被取消操作资格?
规例规定,校车营办商的资格须每年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
使用组装或报废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无校车标志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志;未配备安全设备,未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未按照省、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每年2次以上;发生校车罢工等行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骗取或者冒领校车财政补贴,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校车事故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年度考核中,累计考核未通过2个月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校车运营单位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并终止与其签订的校车服务协议。校车运营单位属于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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