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征管办法调整 不意味着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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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新《办法》调整了最低应纳税额。当最低应纳税价值得到明确批准时,将参考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这是否意味着车辆购置税有望降低?或者汽车购置税可以根据经销商的发票价格支付吗?
最低应税价值能更好地反映市场变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昨天明确表示,这一说法存在误解。消费者购买汽车需要缴纳的汽车购置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最低应税价值计算的。如果购车发票价格高于最低应纳税额,则按照发票价格纳税;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最低应纳税额,将按照最低应纳税额纳税。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最低计税价值,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机动车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它表明,最低应纳税价值的批准将参考制造商的价格、经销商的价格、市场平均价格和其他信息,以更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化。
与4s店合作以降低购买价格是不合适的
有消费者说,既然完税价格可以参考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我们可以和4s店讨论降低交易价格,以节省一些税费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一位人士表示,开低发票是一种逃税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办法》,当所购车辆为未在税务系统备案的新车型,即计税价值最低的车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中注明的价格。但是,《办法》还规定,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应税车辆最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值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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