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校车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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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第一专车网记者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服务计划》出台,明确中小学生和不能乘车往返学校或步行30分钟以上的儿童可纳入校车服务保障。
《规划》明确了校车的使用范围,城市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公立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往返学校的需要配备校车。
同时,鉴于现有部分接送学生的车辆尚未取得校车牌照,对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如果车辆符合标准,则督促其遵守法律。申请校车许可证和校车标牌;不符合标准的将被禁止,使用没有校车标志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将被取消。
城市公立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乘公共汽车上学和放学,应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
在农村地区,如果步行时间少于30分钟,应该鼓励非寄宿学校的学生步行上学和放学。家长或监护人应该接送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和儿童上学和放学。
对中小学生和不能乘车上学或步行30分钟以上的儿童,可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如果确实需要提供校车服务,就必须通过校车专营和适当延长客运线路的方式,规范校车服务的提供。
今年3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105中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为55辆专用校车发放了校车标牌。这是乌鲁木齐第一次发布特殊校车的标志。
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市注册的专用校车有109辆,除米东区有55辆外,天沙、沙、新、水区分别有54辆。
目前,新疆有269辆注册校车。虽然近年来没有发生校车致命事故,但校车安全仍然存在隐患。今年9月,自治区交警总队在新疆开展了为期10天的校车统一整治活动,整治了47辆非法校车,查处了422起校车违法行为。
五年内非标准校车退出
新疆将逐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现有的非标准学车将逐步淘汰。
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将从今年起实施,校车使用过渡期为实施后5年内。针对过渡时期中小学生和儿童使用一定数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客车作为校车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安全、防止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了过渡交通安全规划,明确了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学校和公共交通的措施。
根据服务计划,在过渡期间,如果用于运送中小学生和儿童的车辆不能达到国家特殊校车标准,则允许其他7辆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申请校车许可证,并在获得校车许可证后,可以接送学生往返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逐步将运送中小学生和儿童的校车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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