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实际里程被隐瞒 消费者维权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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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小姐买了一辆二手丰田车,它的状况相对较新,行驶里程不到3万公里。两个月后,她意外地得知这辆车的实际里程超过了70,000公里,于是她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日前,松江法院决定取消购车合同,范小姐退车,二手车公司退还购车款7.8万余元,并给予三倍赔偿共计23万余元。
当费小姐在一家二手车公司买车时,对方告诉她车是新的,费小姐对这笔交易非常满意。然而,过了两个月,当费小姐把车送去维修时,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车的里程被人为调整了,实际里程超过了7万公里。为此,费小姐与二手车公司进行了沟通,希望将车归还,并得到合理的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费小姐起诉法院。她认为是因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实际里程数,她才同意购买。如果她知道这辆车的里程数如此之多,她就不会选择买它了。
二手车公司认为公司对道路编码表中的公里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没有保证责任,费小姐自己在取车前进行了检查,确认无误后才交付。此外,实际卖给费小姐的二手车也是从别人那里购买的,公司不确定里程是否被原车主修改过。因此,公司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必要归还汽车,更不用说承担三倍赔偿。
法官询问了购车的细节和汽车的来源。二手车公司表示,在交易前已向费小姐解释,公司不保证里程,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二手车公司也没有提供购买该车的相关证明。
经审理,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未能诚信履行其职责,也未能证明其免责。因此,费小姐称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取消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问:在本案中,如何认定汽车消费中存在民事欺诈?
答:汽车销售过程漫长,环节多。影响消费者是否买车的因素很多。识别欺诈并不容易。对于欺诈的认定,一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作为判断标准,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均可视为欺诈。在汽车消费中,要认定欺诈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卖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其次,消费者会因为卖家的行为而产生错误的意思。只有当上述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时,卖方才能被视为欺诈,然后才能适用三重赔偿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里程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将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中,二手车公司没有告知消费者该车的实际里程数,费小姐也认为正是基于此,她才做出购买该车的意向。因此,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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